(2024年5月9日)
根据2024年1月7日中国气象学会第二十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气象学会换届方案》和会议要求,按照中国科协的要求和中国气象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学会秘书处对《中国气象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广泛征求了全体理事、各学科委员会、各省级气象学会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等有关各方意见,并预先征求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修改稿。根据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及民政部初核意见汇总修改后形成代表大会审议稿。说明如下:
一、《章程》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科技创新、科协工作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对科协系统提出的新要求,对加强学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更是对学会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央2015年初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后,中办2016年3月印发了《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随后科协系统迎来了深化改革的新高潮。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近年来中国科协先后出台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学会换届、监事会管理、学会党建和负责人公示等具体管理文件,对全国学会的改革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民政部也对学会改革和规范发展提出了有关要求,有力推动了全国学会改革发展。2023年12月,科技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学术自律自净作用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将有关要求写入章程。
这些新要求和新精神都需要体现在修订后的学会章程中,对本会章程进行部分修订非常有必要也正逢其时。修订完善学会章程,以更好地完善学会治理体系,规范本会各类活动,发挥更大作用。
二、《章程》修订的主要原则和依据
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与党中央要求保持一致,充分体现第二十八届理事会成立以来中央对群团工作的新要求;二是保持学会自身的历史延续性,《章程》内容在落实中国科协、民政部有关要求的同时,从本会实际出发,争取达到对本会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三是完善体例、厘清职责、规范机构名称,力求文字表达更加规范、准确。相关文件依据:
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及对科技创新、气象事业有关重要指示精神;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党委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科协社团党发〔2018〕39号);
3.《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通知》(2018年4月28日);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科协发学字〔2019〕6号);
5.全国学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办法(试行)(科协学函管字〔2019〕183号)
6.《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章程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科协学函管字〔2020〕27号)
7.《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21年5月30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8.《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办函学字〔2021〕60号);
9.科技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学术自律自净作用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督〔2023〕90号)。
三、《章程》修订的主要过程
1.2020年9月,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要求,修订增加学会党建的有关内容(对照文本中黑体字部分)。因疫情原因,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二十八届理事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章程修订稿。
2.在前期修订的基础上,按照民政部出台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科技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学术自律自净作用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新文件以及中国科协其他新发管理制度的新要求修订完善,于2024年1月发给第28届理事会各位理事、及各学科(工作)委员会、各省(区、市)气象学会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等征求意见后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3.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并初步征求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单位意见,学会秘书处汇总修改后形成修改稿提交第二十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之后正式报民政部初核。
4.根据民政部初核意见修改后形成《章程》修改草案(审议稿),现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四、《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章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学会党建有关内容及表述,增加了有关监事会的内容。原《章程》共九章五十四条,2014年11月5日在第二十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2015年4月21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的。修订后的《章程》为九章六十八条,主要修订有:
1.接受2020年9月届中修改意见。进一步明确增加学会党建有关内容,新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第3条)、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第4条)等相关内容;增加党组织建设条款有关内容(新第5条)。
2.重新梳理了多处不规范的写法,调整会员分类。根据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国科办督〔2023〕90号文等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参照中国科协章程以及参考其他全国学会章程,梳理删减了学会宗旨方面的有关内容(改写原第3、4条为新第3条,新增第4条),进一步规范和梳理了章程中有关学会管理中的机构、职权分工等问题,特别是重新调整了会员分类体系,增加了会士作为会员最高类别,修改完善相应内容(新第11、12条)。会员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拆分和简化(新第13、14条),其他相应内容做了调整和补充完善。
3.按照中国科协最新组织通则,增加有关学会秘书长聘任制、监事会方面的内容,扩充分支机构部分内容。改写“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编写体例,分五小节分别阐述“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学会负责人”、“监事会”及“分支机构”有关事项,明确有关新要求,理顺相关职责分工,新增有关学会秘书长聘任制(新第32条)、新增监事会等方面的内容(新第35-41条),使条理更加清楚、有关要求更加明确。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将原来相关条目按照新要求重新进行梳理扩充,做了适当增加(新第42-47条)。
4.重新梳理条文顺序。章程从原来54条增加到68条,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征求意见情况,按照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初审意见,对部分文字重新作了调整和修改,不合适的内容做了删减,并对《章程》中的部分文字内容和标准名称进行了梳理和规范。
本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订案报民政部核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按新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