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气象学会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的选举在中国气象学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期间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条 本次大会选举新一届监事会监事长应选名额为1名,候选人为1名;新一届监事会副监事长应选名额为1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出席中国气象学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监事为选举的投票人。
第四条 出席中国气象学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监事数不得少于应到会监事人数的2/3,否则不得进行正式选举。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委托他人投票。
第六条 监事长候选人名单由第二十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七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人选首先应是当选的新一届监事会监事。
第八条 选举工作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在开始选举前应以举手方式征得多数投票人的同意。监票人、计票人应为非新一届监事会监事。
第九条 选举前由监票人及计票人当场检查投票箱。
第十条 选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发送给每位投票人,并需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发送选票的总数。回收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选举。
第十一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票人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或者弃权。
第十二条 投票人表示同意某一位候选人,即在其姓名对应的右边空格内画“〇”;表示不同意的画“×”;表示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
第十三条 选票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选票如用铅笔填写,则作为无效票处理。所画的符号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的,则视为投票人对某一候选人表示弃权。
第十四条 投票人在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五条 获得到会监事2/3以上同意的监事长候选人方得当选。
第十六条 副监事长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相等或未获得到会监事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的不得当选。
第十七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会议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选举结果一经宣布,所有选票当场封存,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名后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本选举办法经第二十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在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选举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气象学会第二十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
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监票人:刘文泉
计票人:魏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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